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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先生因急需資金周轉,向陳小姐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,並依陳小姐要求簽發一張本票作為擔保。本票上載明「借款」字樣,金額為「五十萬元」,發票人簽名、身分證字號及住址,並註明發票日期為 113 年 5 月